服务条款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5日
本中文版为便于理解而提供的译本。如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以韩文版为准(第23条)。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온웨이(Onway,服务名称"Find to Send",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网站提供的失物取回及国际寄送代办服务及其附属服务的使用相关事项,包括本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使用流程。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 "用户"或"顾客"是指依据本条款向本公司申请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物品"是指顾客遗留或遗失在韩国境内住宿设施、出租车、机场、商店等处,并委托本公司取回及寄送的物品。
- "保管方"是指正在保管物品的酒店等住宿设施、运输经营者、机场·警察局等失物管理机构、商店等。
- "报价"是指保管方确认物品后,本公司向顾客提出的费用明细及总额。
- "付款同意书"是指顾客在付款前以电子方式签署的《寄送代办委托及付款同意书》,用于确认该申请的物品、收件地址、付款金额、委托范围、取消·退款标准及责任范围。
- "承运商"是指韩国邮政(EMS)、DHL、FedEx、UPS等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者。
- "计费重量"是指包装后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中较大者,作为计算国际运费的标准。
- "开始取件"是指本公司与保管方确定物品交接时间的时点,此时网站上的进度状态将变为"取件已安排"。
- "本公司管理区间"是指自本公司从保管方接收物品起,至将物品交付承运商为止的期间。
第3条(条款的公示、效力及变更)
- 本公司将本条款内容及商号、代表人、营业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公示于网站,以便用户查阅。
-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韩国《条款规制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本公司修改条款时,将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自适用日前7日起在网站公告;如变更对用户不利,则自适用日前30日起公告。
- 修改后的条款适用于适用日以后签署付款同意书的申请。已签署付款同意书的申请,适用签署时的条款。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付款同意书、相关法律及一般商业惯例处理。
第4条(服务内容及本公司的地位)
①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 代为确认失物:根据顾客提供的信息,向保管方询问是否保管有该物品。
- 代为取件:代表顾客从保管方接收已确认的物品。
- 验货·包装:确认物品状态并拍照记录,进行适合运输的包装。
- 代办报关文件及寄送:根据顾客提供的信息制作海关申报文件,并向承运商办理寄送。
- 进度通知:从申请到送达,通过电子邮件、网站及 WhatsApp 通知进度。
② 机场—住宿行李配送、酒店间行李箱转运、当地沟通协助等附加服务,适用申请时另行告知的费用及条件;未另行规定的事项,准用本条款。
③ 本公司不买卖物品、不取得物品所有权,亦非运输经营者。本公司受顾客委托代办取件、包装及寄送业务,国际运输由承运商负责。
第5条(服务申请与受理)
- 顾客在申请表中填写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遗失地点、物品信息及收件地址,并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本条款后申请服务。无需注册会员亦可申请。
- 提交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拒绝受理或中止提供服务:冒用他人名义或信息;有合理理由认为申请人对物品不具有正当权利;物品属禁运品或无法运往目的国;填写虚假信息或用于非法目的;其他导致服务难以提供的合理理由。
- 因顾客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确认延误、无法确认或错误投递,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6条(物品确认与报价)
- 本公司根据申请内容请保管方确认物品。确认结果以保管方的答复为准,本公司不保证保管方能找到物品或作出答复。
- 未能确认物品时,本公司将告知结果,且不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
- 确认物品后,本公司将以美元(USD)发送报价,包括服务费、国际运费,以及适用时的特殊取件附加费。报价载明有效期限,逾期后可能根据承运商费率及汇率重新计算。
- 报价依据保管方提供的物品信息及照片计算。取件后如实际计费重量或处理条件不同,金额可能依第11条调整。
第7条(合同的成立)
- 顾客接受报价、签署付款同意书并完成付款时,服务合同成立。
- 付款同意书是针对该申请的个别约定。付款同意书与本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付款同意书为准。
- 付款同意书签署完成后,本公司将其副本发送至顾客电子邮箱;付款完成后,将付款完成通知发送至顾客电子邮箱。
第8条(费用与付款)
① 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
- 服务费:包含物品确认、与保管方联络、取件、安全包装、制作报关文件及客户支持的每件固定费用,金额以价格表公示为准。
- 国际运费:依目的国及计费重量确定,包含承运商费用、支付手续费及汇率调整部分。
- 特殊取件附加费(如适用):从机场·警察局等特殊保管方取件、远距离上门取件,以及超大·超重·特殊处理物品所需的额外作业费用。
② 目的国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清关手续费、仓储费等(以下简称"清关费用")不包含在费用中,由收件人承担。
③ 付款方式为 PayPal(美元,含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及韩国国内发行的银行卡(韩元)。使用韩国国内银行卡付款时,将按付款时本公司告知的当日基准汇率换算为韩元金额扣款。
④ 卡号等支付信息由支付服务商直接处理,本公司不予保存。
⑤ 顾客须签署付款同意书后方可付款。
第9条(付款同意书与电子签名)
- 付款同意书的签署方式为:顾客在页面上确认内容、勾选确认事项、填写物品价值及姓名后,在签名栏签名。
- 顾客与本公司同意,以此方式作出的电子签名依韩国《电子签名法》与书面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 为处理争议及依法保存记录,本公司将签名图像、签名时间、IP地址、浏览器信息及签署时付款同意书全文保存5年。
- 如重新发出报价,须就新报价重新签署。
第10条(取件、验货及包装)
- 付款完成后,本公司与保管方协调交接时间,代表顾客取回物品。保管方要求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订信息等身份确认资料时,顾客应予配合;因资料提交延误造成的延迟,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本公司对取回物品的外观及内容物拍照记录。取件时已存在的损坏、污渍或零件缺失,不属于本公司责任。
- 出于航空安全、清关及安全包装的需要,本公司可打开物品的包装或箱包以确认内容物。如有上锁,本公司可向顾客询问开锁方法。
- 本公司使用适合物品特性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液体、玻璃、陶瓷等易碎物品可能需要额外的安全包装;如顾客不接受本公司建议的额外安全包装,本公司对运输途中破损的责任将受到限制。
第11条(计费重量确认与差额结算)
- 包装后测得的计费重量超过报价的基准重量区间,或确认需要特殊处理时,本公司将在寄出前告知追加金额及理由,经顾客同意并完成追加付款后再寄出。
- 顾客不同意追加金额的,本公司不寄出物品,并依取消·退款规定第7项退款。
- 计费重量确定为低于报价的重量区间时,本公司将在寄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差额。
第12条(清关与海关申报)
- 本公司根据顾客在申请过程及付款同意书中提供的品名、数量、价值信息制作海关申报文件(发票等)。本公司可代表顾客作为寄件人。
- 顾客应如实提供海关申报所需信息,不得要求低报价值或虚报品名。本公司可拒绝与事实不符的申报要求。
- 因顾客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而导致的清关延误、扣押、罚款、退运、销毁及相关费用,由顾客承担。
- 清关费用由收件人承担。收件人拒绝缴纳清关费用或拒收导致物品被退运或销毁的,由此产生的退运费等费用由顾客承担,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 部分国家可能要求提供收件人的电话号码、税号、身份证件信息等,顾客接到要求后应及时提供。
- 能否清关由目的国当局决定,本公司不作保证。各国参考信息请查看清关指南。
第13条(禁运·限运物品)
① 鉴于国际寄送的特性及相关法律,下列物品禁止或限制寄送。
- 充电宝等单独的锂电池、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物质和压缩气体(含喷雾罐)
- 枪支、刀剑、武器及其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含模型、玩具)
- 毒品、精神类药品及管制物质,处方药(依目的国规定限制)
- 现金、支票、礼品券、有价证券等可转让金融票据,伪造货币或文件
- 贵金属、珠宝等高价值贵重物品(依承运商规定限制)
- 易腐食品、活体动植物、种子·土壤
- 人体器官或遗骸,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注射器
- 淫秽物品,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物品
- 其他依承运商规定或韩国·目的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运输的物品
② 内置锂电池的电子设备(手机、笔记本电脑、相机等)能否寄送及寄送方式依承运商规定而定,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③ 验货中发现禁运物品时,本公司将通知顾客,并将该物品取出后寄送其余物品。取出的物品将按顾客选择的方式返还(到办公室自取或韩国国内快递,费用由顾客承担);依法不能保管或返还的危险品,将依相关法律销毁。
④ 确认物品整体无法寄送的,依取消·退款规定第6项退款。
⑤ 顾客明知属禁运物品而隐瞒或作不实说明,致使本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顾客应赔偿该损失。
第14条(配送时间)
- 网站及报价中显示的配送时间,是依承运商公布的通常时效所作的预估,并非保证期限。
- 因海关查验、承运商情况、天气、航班情况、节假日、目的国情况等,配送可能延误;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5条(损害赔偿)
- 本公司因故意或过失给顾客造成损害的,依本条规定赔偿。
- 在本公司管理区间内,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物品遗失或损坏的,本公司将全额退还顾客已付费用,并赔偿物品损失。物品损失赔偿额为顾客在付款同意书中填写的物品价值与实际损失中较低者,每件以300美元(USD 300)为上限。
- 交付承运商后至送达期间发生的遗失、损坏、延误,适用该承运商的条款及赔偿标准。本公司代顾客向承运商办理索赔手续,并将从承运商获得的赔偿金全额支付给顾客。
- 物品价值超过 USD 300 的,顾客应在付款前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告知是否可投保承运商的附加保障(保险)及费用。未告知的,适用第2项的上限。
- 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第2项的上限。
- 收到物品后如发现损坏或内容物缺失,请附照片尽快告知,最迟不超过收件之日起7日。承运商索赔期限较短,逾期可能难以获得承运商赔偿。
第16条(免责)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 取件前保管方保管期间发生的遗失、损坏、销毁,或保管方因保管期限届满而作出的处置
- 保管方拒绝交付物品,或顾客未提供交接所需资料
- 取件时已存在的损坏,或因物品固有性质(电池放电、腐败、变色、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坏
- 目的国海关等政府机关作出的查验、扣押、销毁、退运决定
-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传染病、航班停飞等不可抗力
- 顾客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海关申报信息等有误或遗漏
- 收件人不在、拒收或未缴纳清关费用
② 对于因一段时间无法使用物品而产生的营业损失、行程变更费用等间接损失,除本公司已知或应知该损失将会发生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7条(保管及无人领取物品的处理)
- 付款前物品由保管方保管,本公司不负责保管。超过报价有效期限仍未付款的,本公司可告知保管方,此后物品的处理依保管方的政策。
- 取件后因顾客取消、确认含禁运物品、投递失败退回等原因由本公司保管物品的,本公司自开始保管之日起免费保管30日,并告知重新寄送(费用由顾客承担)、在韩国国内领取等处理方式。
- 本公司通过顾客提供的电子邮箱、WhatsApp 等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自开始保管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获回复的,本公司可依韩国《遗失物法》等相关法律,以移交警察局等合法方式处理物品,并通知顾客。
第18条(撤回、取消及退款)
- 付款前,顾客可随时免费取消申请。
- 付款后的撤回、取消及退款,依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及取消·退款规定处理。本服务分取件、包装、寄送等阶段提供,已开始提供的部分撤回受到限制,尚未开始提供部分的价款予以退还。
- 本公司自退款金额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取消付款或退款。
第19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 在申请、确认报价及填写付款同意书时提供真实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
- 仅就本人所有或经所有人正当委托的物品申请服务
- 不委托寄送禁运物品
- 在合理期限内回应本公司关于追加付款、清关资料、保管方身份确认等的要求
- 不将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第20条(本公司的义务)
- 本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及本条款,努力稳定地提供服务。
- 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物品,并诚实地向顾客通知进度。
- 本公司依隐私政策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21条(个人信息保护)
本公司仅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有关收集、使用、委托处理及跨境传输的事项,依隐私政策规定。为寄送物品,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物品信息将提供给承运商及目的国海关当局,相关同意将在付款同意书中另行取得。
第22条(争议解决、准据法及管辖)
- 本公司努力迅速处理顾客的投诉及争议,咨询请通过第24条的联系方式提出。
- 顾客可向韩国消费者院、电子交易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
- 本条款及服务合同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 与服务使用相关的诉讼,向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顾客住所位于韩国境外或不明确的,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23条(语言)
本条款以韩文撰写,英文、日文、中文译本为便于理解而提供。译本与韩文版内容不一致的,以韩文版为准。
第24条(经营者信息及联系方式)
- 商号
- 온웨이(Onway)/服务名称 Find to Send
- 代表人
- Youngseok Park
- 营业执照号码
- 144-55-01162
- 地址
- 大韩民国 首尔特别市 江南区 永东大路602号 6层
- 电子邮箱
- info@findtosend.com
- +82 10-7234-9291
附则:本条款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修订记录:2026年10月5日全面修订 — 具体规定了付款同意书与电子签名、合同成立时点、分阶段取消·退款标准、计费重量差额结算、清关·禁运物品、损害赔偿上限、无人领取物品的处理及争议解决标准。(旧版生效日期:2026年8月7日)